在这篇博文中,我们深入研究了法院判决的细节(案卷:IMM-216-22,引用:2022 FC 1587),并讨论程序公平性和判决合理性的关键因素。 联邦法院就”程序公正”和”判定合理“进行了审查 。
背景:
A. 程序公正 Procedural Fairness
联邦法院就“程序公正”进行了审查,认定本案不存在违反程序公正的情况。 做笔记:处理申请的签证官没有法律义务就有问题的申请材料事先警告或提供机会让申请人的澄清,除非法律规定了某些关键证据的缺失必须联系申请人。 法院认为,签证官没有单纯依赖外在证据,因此也无需给申请人提供回应的机会。
B 判决合理 Reasonableness
法院随后评估了判决的合理性。 “合理的决定”是在适用的法律和事实约束范围内证明判定的合理性、透明度和符合逻辑。 学习许可申请人有责任向签证官证明,一旦许可到期,他们将不会留在加拿大。 法院强调,签证官在评估证据和做出决定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了若干决策过程中的错误,导致结论不合理。 首先,签证官将申请人的“马来西亚永居身份”认定为该国“公民”存在错误,虽然法院认为但就这一点不足以批准司法审查。 然而,当与其他错误一起用来决策时,它导致了缺乏合理性、透明度和逻辑不完整。
其次,法院认为签证官资金不足的结论缺乏明确依据。 主申提供了大量财务资源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余额证明和她父亲承诺支付所有教育和生活费用的宣誓书。 这里有一点需要指出,申请人的父亲是伊朗公民,签证官误以为申请人为马来西亚公民,主观判定家庭联系不强,也没有在拒签理由中提供详细解释;
第三,法院强调,申请人申请的专业是否“可负担”以及是否对未来的职业规划有帮助,不属于该签证官的职权范围。签证官不是人生导师!
第四,父母如果有学签,年幼子女无需再单独申请学签即可进入加拿大公立学校完成(K-12)阶段学习。换言之,签证官不能以申请人“无法平衡学业和照顾年幼的孩子”为由拒绝申请。
最后,该官员关于“申请人学业期满不会离开加拿大”的结论没有证据支持。 主要原因是该签证官认为申请人父亲在伊朗,自身是马来西亚公民,孩子和身为马来西亚公民陪读在加拿大。因为前提不正确,所以结论也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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